2007年7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得而复失引发纠纷 代为保管反遭索赔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李为芬 李洁 配图:毕传国

  遗失的手机在餐厅找到了,餐厅服务人员还答应代为保管,这原本是桩令人开心的事,谁知手机却被“陌生人”冒领了。于是,好事惹出了纠纷,感谢变成了索赔。

  喜出望外:
  服务员捡到手机代为保管
  6月23日晚上,丁小姐和几个朋友在台州椒江区某餐厅聚餐。用餐完毕回到家后,丁小姐才发现自己那部价值1500元的手机不见了。
  思来想去,她觉得遗失在餐厅的可能性最大,便打电话到该餐厅询问。餐厅服务员证实,手机确实是丢在了餐厅里,现正由他们保管着。
  丁小姐喜出望外,连声致谢,并和服务员说好,第二天上午10点去领手机。

  得而复失:
  冒领者有备而来抢先一步
  第二天上午,丁小姐如约来到这家餐厅,戏剧性的一幕上演了。
  丁小姐:“您好,我就是昨晚在你们这里丢了手机的人。昨天我们说好的,现在过来取。”
  餐厅服务员:“咦,怎么又来了个丁小姐?丁小姐已经来过了,手机也已经被领走了呀!”
  丁小姐:“不可能吧,我明明跟你们这里的人说好10点钟来拿的,你们怎么可以不经确认就把我的手机给了别人呢?”
  餐厅服务员:“怎么没确认?那人说她就是丁小姐,连昨晚打电话的时间、手机样子等,都说得一字不差。昨晚只有丁小姐打来过电话,她能复述通话时的原话,当然就是丁小姐了。”
  丁小姐:“不可能!你看,这是我的身份证,我才是真正的丁小姐。”
  餐厅服务员:“不可能!取走手机的才是真正的丁小姐。”
  两人越说越生气,于是,丁小姐转而与餐厅负责人协商,但也没协商出结果。

  冰释前嫌:
  消保委讲理说法促成和解
  后来,丁小姐向椒江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。她坚持认为,对于手机的“得而复失”,餐厅方负有一定的责任,应该补偿她。可餐厅方则坚持表示,服务员保留手机等丁小姐来领,完全是出于好意,被人冒领也不是他们的责任,所以无须补偿丁小姐。
  见双方态度都挺强硬,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耐心地做起“思想工作”来。
  工作人员先告诉餐厅方,从法律角度讲,服务员在电话中承诺保管手机后,就对该手机负有了保管义务。如果被保管的手机遗失或毁损,保管人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工作人员接着又“开导”丁小姐:本来餐厅并没有义务保管她的手机,可服务员不仅及时将捡到的手机保存起来,还承诺在她来领走前保管手机,其出发点是值得称赞的;如果要求餐厅承担全部责任,并不公平。
  最后,在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,由餐厅方补偿给丁小姐350元。

  维权观点
    这样的纠纷如何避免

  椒江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像这样因“得而复失”所引起的纠纷,并不少见。
  对此,消保委表示,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经营者如果发现消费者的遗失物,不管能不能与消费者取得联系,都应先妥善保管。有人来领取时,经营者还应认真确认此人是否为物品的主人,切不可随随便便地让人领走。因保管不当或被人冒领造成消费者损失的,都应适当赔偿或补偿。另一方面,消费者在消费时,也应谨慎妥善地保管好自己的物品。
  不过,消保委表示,如果多一点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,这样的纠纷还是可以避免的。就拿丁小姐的事来说,如果当初在电话里,双方就对遗失的物品特征、各自的身份、交接时确认身份的方式等约定清楚,也许就不会发生冒领事件了。